家庭暴力的成因包括什么

導讀:
家庭暴力的成因:一、法律原因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機關就不會主動介入干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那么家庭暴力的成因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的成因:一、法律原因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機關就不會主動介入干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關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包括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機關就不會主動介入干預。
2、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但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有可能成為雙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中支出。因此,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范而又不使其與一般的法律規則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技術上的一個難題。
二、歷史原因
1、家長制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本質原因。
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里,作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會的一切道德、風俗、習慣、法律、政治、經濟,在這樣的社會里,婦女和兒童變成男性家長的所有品,自然絕對服從男性家長。社會和家庭以男人為中心,男性有經濟基礎,有政治權力,女性則沒有。無論是在家庭還是社會都是男人決策,婦女和兒童服從的格局。因此,家長制就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最本質原因。
2、男權思想的封建倫理觀念根深蒂固。
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父為子綱、男人是天然的統治者、婦女和兒童應以服從為美德等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一系列封建倫理觀念由來已久,根深蒂固。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指出,中國婦女受四種權力的壓迫,這就是政權、族權、神權、夫權。在家庭中丈夫對妻子擁有權利,這種權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財產或奴隸,丈夫可以對妻子為所欲為,而妻子對丈夫只負有順從的義務。“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權思想雖然在新中國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權思想的影響還很深。在男權思想支配下,很難把妻子和小孩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看待。同時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也成為施暴者惡劣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page]
三、社會原因
1、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產生后果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對一些傷害不大,情節輕微的暴力現象,一句“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轄范圍之外。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危害認識依然不足,盡管家庭暴力性質可能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它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
2、維權意識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加上相當部分司法人員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屬于司法管轄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和施暴者有恃無恐的氣焰。在實踐中,根據《刑法》、和《我國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
四、其他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這些因素包括經濟收入水平差別、教育水平差異、法制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要理解這個定義,就涉及到對家庭……
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