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的特點,成因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導讀:
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體是城鎮居民。其中,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確認為正當防衛而不批準逮捕。其中最為嚴重的有:王某將妻子、女兒殺死,導致一個家庭毀滅;張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丟命。主要是指婚外情引發家庭矛盾并激化、演變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案件。這類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因瞻養老人、殘疾人等而發生的家庭暴力也時有所聞。由于家庭困難等各種原因,40多歲的付某仍未娶妻,便產生怨恨之心,為發泄淫欲將親母強奸。家庭內部矛盾是產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誘因。那么家庭暴力案的特點,成因及防范措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體是城鎮居民。其中,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確認為正當防衛而不批準逮捕。其中最為嚴重的有:王某將妻子、女兒殺死,導致一個家庭毀滅;張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丟命。主要是指婚外情引發家庭矛盾并激化、演變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案件。這類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因瞻養老人、殘疾人等而發生的家庭暴力也時有所聞。由于家庭困難等各種原因,40多歲的付某仍未娶妻,便產生怨恨之心,為發泄淫欲將親母強奸。家庭內部矛盾是產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誘因。關于家庭暴力案的特點,成因及防范措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案的特點
從不同角度剖析這23起家庭暴力案,主要有以下特點:
——從地域分布看,基本上發生在農村。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體是城鎮居民。
——從性別看,女性占了近一半。且女性為犯罪主體的案件中,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女性多數并不是被動型犯罪,即不是"以惡治惡"由受害人轉化為犯罪者。
——從文化程度看,小學及文盲占50%,初中占45%,高中以上只占5%.
——從年齡看,大多數在40歲以下,且又以30歲左右的為主,最小的僅16歲,而最大的有82歲。
——從相互關系看,發生在夫妻之間的有10起,上下輩之間的有9起,同輩之間的有4起。
——從案件性質看,故意殺人案13起,故意傷害案6起,其他4起。其中,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確認為正當防衛而不批準逮捕。
——從危害后果看,這23起案件中,有18名家庭成員直接死于非命,有6名家庭成員的身體受到輕、重傷害,2起因夫妻糾紛引發的放火案使自家和鄰居的財產損失達20余萬元。顯然,這些案件造成的親情破裂、家庭毀損、心靈創傷、經濟損失等一系列潛在危害,將是難以估量的。其中最為嚴重的有:王某將妻子、女兒殺死,導致一個家庭毀滅;張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丟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誘因是各種各樣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發。主要是指婚外情引發家庭矛盾并激化、演變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案件。這類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敗露,但為了達到長期茍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對另一方產生厭惡,要求離婚遭拒絕而起殺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對方自殺;一方有外遇,被發現后不聽勸阻繼續亂來,另一方因絕望而殺人又自殺;家庭成員間亂倫,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堅持而發生傷害或殺人案。
——因"瑣事"而發。這類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飯時勸父親少喝點酒,父子發生爭吵繼而打斗,動刀把父親殺傷致死;曾某與婆婆娘經常因家庭小事爭吵,最終導致矛盾激化,將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頭之恨;張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氣,想一死了之,但要"撈"夠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兒子3人喪命;李某(女)因遷移戶口遭到母親反對,產生殺人念頭,之后用木棒將親生母親打死并制造車禍假象。
——因"財"而發。這類案件有5件。如:剛16歲的曹某為找錢買鞋子等物,欲偷賣妹妹喂的羊子,被發現遭反對時竟不顧親情將妹妹傷害致死;周某在父親死后,因分遺產心生不滿,用刀砍傷弟媳;許某因地界與父親發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親丟命;曾某因賠付醫藥費對妹夫不滿,竟然殘忍地將讀小學的外甥殺害。
——因"養"而發。這類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為非婚或超計劃生育,難以承受罰款和撫養負擔,而將剛剛出生的子女扼殺在襁褓中。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因瞻養老人、殘疾人等而發生的家庭暴力也時有所聞。
——因"性"而發,有1件。由于家庭困難等各種原因,40多歲的付某仍未娶妻,便產生怨恨之心,為發泄淫欲將親母強奸。在實際生活中,繼父強奸繼女、養父強奸養女的事情亦并不鮮見。
家庭內部矛盾是產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誘因。但是我們要看到,每個家庭都經常地、大量地存在著矛盾,卻只有很少一部分導致發生嚴重家庭暴力,這其中必然有更深層的原因:
——封建意識濃厚,道德、價值觀異化。主要表現為:長期以來形成的封建等級觀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為中心的夫權、妻權、父權、母權、子權等錯誤觀念在一些人的頭腦中不同程度存在,以傳統的思維和觀念去解決問題,用暴力加以強制;把金錢財物和個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無上,為了滿足自己,不惜犧牲親人和家庭;是非觀念模糊,以個人喜好作為評判和行動標準;受害人認為"家丑不可外揚",應當"從一而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氣吞聲過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養差。主要表現為: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確區分事情的輕重緩急,難以把握和控制處理問題的合理"度";心胸狹窄,愛鉆牛角尖,經常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懷;性格孤僻,不愿與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悶積聚而難以宣泄;脾氣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靜,不考慮后果;過于爭強好勝,不愿吃一點"虧",等等。
——法制觀念淡薄。主要表現為:把家庭暴力簡單地看成是家務事,暴力是解決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會管不著,法律管不了,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來保護自己,一味忍讓或針鋒相對,最后,使自己成為暴力的直接犧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為暴力的間接犧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采用暴力方法推脫、減輕特定責任。
——社會干預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與家庭成員的自身綜合素質相關,即"內因是根據",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是觀念和輿論方面。普遍存在"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兩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勸架多事"、"閑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認識,在事實上對家庭暴力予以默認。
二是基層調解不力。"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使社會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處理家庭矛盾,即使對那些長期、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難以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尤其是在農村,村、社組織和干部在調解手段上比較單一,基本上只能進行說理或暫時擺平了事。對于性格偏執的人而言,僅有說理幾乎等同于"對牛彈琴".
三是強制干預不力。較長時期以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在調解與《刑法》處理之間有較大的空擋,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強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無"法"有效處理,施暴者往往有恃無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必須經受長期并不斷升級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為達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務事"的觀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圍、效果都會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