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如何劃分

導讀: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那么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如何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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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復、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