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哪些

導讀:
分類標準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責任區分。那么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類標準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責任區分。關于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分類標準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說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發布);《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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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事故責任分類
⑴指導責任事故;
⑵操作責任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⑴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⑵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⑶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