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的規定

導讀:
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依照本條規定,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對分包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為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因分包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其他受損害人既可要求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不得推倭。那么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依照本條規定,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對分包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為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因分包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其他受損害人既可要求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不得推倭。關于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的規定。
一、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認可,總承包單位可以對其總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項目實行分包,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訂立分包合同,將這部分工程項目交由分包單位完成。在這種總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總承包人應當對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任務的質量負責,即使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將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工程任務分包給他人的,總承包單位也得對分包的工程任務的質量負責。
二、對于分包工程的質量,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都要負責。依照本條規定,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對分包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為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因分包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其他受損害人既可要求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不得推倭。當然,對屬于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總承包單位在向他人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向分包人追償。
三、按照本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要對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任務的質量,包括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當然也有權對分包工程實施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對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進行嚴格的審查,慎重選擇分包人的基礎上,通過向分包工程派出管理、監督人員,對分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以及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