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反索賠的依據有哪些呢

導讀:
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設備的方法作為抵押。那么工程反索賠的依據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設備的方法作為抵押。關于工程反索賠的依據有哪些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程反索賠的依據有哪些呢
《合同條件》第31條中規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這就是說,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于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設備的方法作為抵押。
《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證據包括:(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來往文件、簽證及更改通知等;(3)各種會談紀要;(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表;(5)施工現場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氣象報告;(8)工地交接班記錄;(9)建筑材料和設備采購、訂貨運輸使用記錄等;(10)市場行情記錄;(11)各種會計核算資料;(12)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1、從合同條款上,限制或者否定承包商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的權利。例如某施工合同約定:除了工程變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順延工期;另一個合同文本寫道,甲方對地質資料的準確性不負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實際的地質狀況與地質資料出入很大,需要更多的施工時間和費用投入,承包商仍然無權索賠。
2、否定存在索賠事件;
3、認為索賠無合同或法律依據;
4、認為索賠超過了索賠時效;
5、認為索賠證據不充分;
6、認為索賠要求不合理,如索賠金額是否過大,工期順延是否過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