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么規定 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股權

導讀:
債權轉股權,是指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那么,債權轉股權的的流程是什么?關于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債權人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股權,是指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那么,債權轉股權的的流程是什么?關于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債權人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么規定
我國“債權轉股權”政策的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化解金融風險,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國有企業三年脫困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它的具體實施是,在國家組建金融資產公司,依法處置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基礎上,對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行債權轉股權,國家開發銀行可不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直接進行債轉股工作。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股權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三種情形:
1、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 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債權轉為股權應注意的問題
1、以債權轉股權方式增加的注冊資本不得分期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一并辦理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2、公司債權轉股權,工商登記時債權轉股權部分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債權。
3、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合同,不包括贈與、借用合同等單務合同,也不包括勞動、勞務、保險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4、金融債權不適用于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