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于債權質押生效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法律關于債權質押生效是怎么規定的(一)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于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債權。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愿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那么法律關于債權質押生效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關于債權質押生效是怎么規定的(一)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于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債權。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愿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關于法律關于債權質押生效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關于債權質押生效是怎么規定的
(一)債權須合法有效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此類債權在被變更、撤銷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預測性,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
(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于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并無二致。而依各國法律規定,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鑒于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于質押。不具轉讓性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的債權人的活動為基礎產生的債權;不作為債權,如競業禁止之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如保證債權、抵押債權不得單獨轉讓;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
按照當事人之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對方轉讓債權。該約定與合同其它條款一樣,是合同內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違背該約定而轉讓則產生無效的后果。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債權。如我國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義務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如未獲批準,則轉讓無效。
(三)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于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因而,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債權尚未特定,不宜質押。二是指用于質押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是特定性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不特定,在實現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權人無法就出質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其他債權人而受償。
(四)用于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