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保全的條件是怎樣的

導讀:
申請財產保全中,提供擔保的財產可以是法院認可的財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車輛、房產等。而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雖然也是為了避免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失,但提供的對象不是對方當事人而是人民法院。不僅當事人之間并不簽訂擔保合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也不存在任何擔保協議。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與擔保范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那么擔保保全的條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財產保全中,提供擔保的財產可以是法院認可的財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車輛、房產等。而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雖然也是為了避免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失,但提供的對象不是對方當事人而是人民法院。不僅當事人之間并不簽訂擔保合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也不存在任何擔保協議。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與擔保范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關于擔保保全的條件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財產保全中,提供擔保的財產可以是法院認可的財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車輛、房產等。
只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即可,法院不限制是現金擔保還是其他財產擔保。除非擔保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擔保物,法院只能要求提供現金擔保。
一般商業擔保的當事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和擔保人,或者僅為債務人和債權人。前者一般是債務人先與債權人商定某項合同或者項目,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找到擔保人,請求擔保人為該合同或者項目下的義務履行提供擔保,擔保人經審查同意后,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后者則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或者質押擔保。
而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雖然也是為了避免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失,但提供的對象不是對方當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中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訴訟保全擔保中,涉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像一般擔保中那樣享有自主參與和決定擔保合同內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則起到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也即說擔保數額、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很少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不僅當事人之間并不簽訂擔保合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也不存在任何擔保協議。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立法過于粗糙,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統一,如有的法院要求當事人必須將與申請保全財產金額相等的現金劃入其指定的賬戶,有的僅要求當事人提供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有的則允許第三人如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難看出,訴訟財產保全雖然也具備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但訴訟保全擔保實質上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訴訟行為,其主要權利義務受訴訟法調整,因而《擔保法》的許多規范不能適用,并且如果擔保人違反法定義務不僅要承擔實體上的責任,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其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范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范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范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對這一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首先,認為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不可能超過被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缺乏充足的依據,實踐中因企業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而導致企業瀕臨破產狀態的情況并不少見;其次,財產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究竟是多少無法確定,立法過于模糊必然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腐敗;第三,如果申請人只須提供少量的財產作為擔保就可以對被申請人大量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而被申請人須提供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同等的擔保方可解除財產保全,這對被申請人而言明顯極不公平。為此,無論是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還是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都應當相當于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