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登報公告時間不能超過多久

導讀: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債權轉讓登報公告時間不能超過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關于債權轉讓登報公告時間不能超過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告。
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甲方向乙方轉讓其對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部分債權,以此來抵償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債務,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債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清單
第二條轉讓標的上設置的擔保物權等狀況說明
第三條甲方的承諾
1.本協議生效后,及時就本債權轉讓事宜向該轉讓債權的債務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2.本協議生效前,轉讓標的從未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并對轉讓標的擁有合法、有效的處分權;本協議生效后,也不會再轉讓給任何第三方;3.本協議生效前,向乙方移交與轉讓標的有關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協議、擔保協議、擔保物的他項權利證書等),且對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虛報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4.本協議生效后的_____日內,應積極、認真地配合乙方辦理與轉讓標的相關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變更擔保物的他項權利人等),遲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擔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損失。
第四條乙方的承諾
1.本協議生效后,所擁有的對甲方的到期債務將歸于消滅;2.本協議生效后,本協議項下的該轉讓債權不能實現,甲方不承擔對乙方的清償責任;3.本協議生效后,當通過訴訟判決強制執行第三人(該轉讓債權的債務人)的擔保物時,甲方對擔保物享有的部分擔保物權優先于自身的受償;4.本協議生效后,積極配合甲方辦理與該轉讓債權有關的手續,并承擔一切手續的行政費用。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關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約定義務,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轉讓債權總額20%的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事項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2.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3.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對本協議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受讓方:簽約地點: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