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登報公示時間為多久

導讀: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那么債權轉讓公告登報公示時間為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關于債權轉讓公告登報公示時間為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1、是債權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又稱讓與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和受讓人(第三人),按現有法律規定,債務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是債權轉讓是權利人轉讓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取得的。
3、是債權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是債權人將自己享有的權利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債權后,可享有與此有關的從權利。
5、是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6、是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告。
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