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

導讀: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那么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關于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又稱“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
二、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有哪些特點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對其進行代理活動中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過,而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聯系和行為上的配合,使得他們處于共同債務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同樣是債的關系,此債是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為從債,也即保證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我們這里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說的“連帶”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幾個責任人共同對某一特定主體承擔義務:“不可分的”則強調了這些責任人對共負的債務必須不分份額地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后才在內部關系中體現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客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因為,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
三、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如何追償
一般來說,連帶責任人所承擔的不論是連帶清償責任,還是連帶賠償責任,或是補充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均可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的追償權可分完全追償權和部分追償權。完全追償權是指連帶人履行義務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要求償還其所付出的全部費用。比如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可擁有完全追償權,還有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租賃合同中的租賃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等均有可能擁有完全追償權。部分追償權是指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后只可向其他人要求償付一定份額的費用,剩余份額的費用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比如合伙和聯營中的共同債務人、侵權賠償中的共同侵權人。
四、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追償的法律規定
(一)《民法通則》第87條:
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民法通則》第89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