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的債權回收有哪幾種方式

導讀:
4、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專門清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那么保證擔保的債權回收有哪幾種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專門清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關于保證擔保的債權回收有哪幾種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擔保的債權回收有哪幾種方式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破產企業債權回收的途徑有哪些
1、立案前,積極追討
審判實踐證明,破產還債程序的引起,絕大多數是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自己申請引起的。每一個破產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前,都經過了充分的協商、醞釀階段。破產企業申請破產,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往往數月、甚至幾年前就有了破產意念。所以,有破產計劃的企業,應緊緊抓住破產申請準備階段,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這時企業沒有破產負擔,債務人也沒有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念頭,應該是追討債權的大好時機。
2、立案后,依法追討
立案后,按照破產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想方設法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由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線索,對于數額較大的債權,必要時由業務人員、清算人員、審判人員聯合去債務人所在地。應不斷更新觀念,催收債權不以回收現金為唯一途徑,大膽嘗試以物抵債,只要有變現價值的物品,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或是無形資產(如商標使用權等),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折價清收,以防錯過清收時機。
3、結合職能部門,加大清收力度
破產企業的債權大多數是在業務往來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數債權,系經辦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致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內外勾結,吃里扒外,出賣企業利益,中飽私囊。對于這類債權,首先要做好經辦人員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如能端正態度,澄清認識,積極配合,落實債權,可既往不究;如執迷不悟,強詞奪理,消極應付,蒙混過關,可按職責范圍移送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如對拒不交待債務人下落的經辦人員,可按詐騙嫌疑交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等。
4、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專門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專業人員清收的優點是思路清晰,經驗豐富,方法得當。在實踐中,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清收債權,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