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他人作擔保無效

導讀:
脅迫他人作擔保無效近日,一起因脅迫擔保人簽字擔保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德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法院認定出借人邱某明知擔保人吳某不愿意擔保卻脅迫其簽字,該擔保關系無效,依法不應保護,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吳某向其償還借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徐某、吳某原是夫妻關系,2007年10月7日雙方協議離婚。還款期限屆滿,被告徐某未按約還款。那么脅迫他人作擔保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脅迫他人作擔保無效近日,一起因脅迫擔保人簽字擔保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德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法院認定出借人邱某明知擔保人吳某不愿意擔保卻脅迫其簽字,該擔保關系無效,依法不應保護,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吳某向其償還借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徐某、吳某原是夫妻關系,2007年10月7日雙方協議離婚。還款期限屆滿,被告徐某未按約還款。關于脅迫他人作擔保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脅迫他人作擔保無效
近日,一起因脅迫擔保人簽字擔保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德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法院認定出借人邱某明知擔保人吳某不愿意擔保卻脅迫其簽字,該擔保關系無效,依法不應保護,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吳某向其償還借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
被告徐某、吳某原是夫妻關系,2007年10月7日雙方協議離婚。2008年9月26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3萬元,當時雙方約定,2008年10月26日一次性還清。還款期限屆滿,被告徐某未按約還款。2008年11月15日,原告邱某與被告徐某協商歸還借款一事,雙方約定,2009年1月15日一次性還清,被告徐某收回原借條,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被告吳某在原告的脅迫下,被迫作為擔保人亦在借條上簽名。2009年1月13日,原告前往被告吳某所經營的診所討要借款未果,損毀診所內柜臺玻璃,公安機關與1月22日作出對原告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出借人明知擔保人不愿為借款提供擔保,卻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條上簽字擔保,該擔保關系依法不應保護。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承擔擔保責任,于法無據,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