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案件中擔保無效有哪些

導讀:
借款糾紛案件中擔保無效有哪些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四)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那么借款糾紛案件中擔保無效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糾紛案件中擔保無效有哪些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四)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關于借款糾紛案件中擔保無效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糾紛案件中擔保無效有哪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三)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四)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五)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六)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
《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