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借款擔保的情形出現了合同無效有哪幾種呢

導讀:
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對于借款擔保的情形出現了合同無效有哪幾種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對于借款擔保的情形出現了合同無效有哪幾種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常出現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以下是催天下小編做出的具體介紹,歡迎閱讀。
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4、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6、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關于借款擔保的情形出現了合同無效的集中情形,在以后的借款擔保中大家盡量去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同時也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