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

導讀: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那么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關于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
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
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按照相關規定,保證責任的減免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原則上保證人應當免責。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內容的(注意如果是體態之變更保證合同自動隨之變化,參見本部分第二目),極有可能損害保證人利益,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可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屆滿,如果債權人沒有進行一定的保全行為,即一般保證下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責任保證下沒有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
4、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