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追償問題

導讀:
連帶責任追償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那么連帶責任追償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追償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關于連帶責任追償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追償問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起開始計算。”
因此,如果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的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則可以依據生效判決,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判決書中未明確,則應當另行起訴,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后開始起算。這一點也為最高院的其他司法解釋所貫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1992年7月29日頒布,法經(1992)121號)規定:“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