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在我國的誤區

導讀:
保證保險在我國屬于一種全新偽業務,主要應用于消費貸款業務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銀行的信用風險。理論界認識誤區之源頭在于將保險職能與保險公司職能混為一談,誤以為保證保險既然由保險公司開辦,又冠以保險之名,應屬保險之一種無疑。實際上,鑒于保證保險的風險性,其應用范圍在英美等國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貸合同項下的借貸保證。那么保證保險在我國的誤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保險在我國屬于一種全新偽業務,主要應用于消費貸款業務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銀行的信用風險。理論界認識誤區之源頭在于將保險職能與保險公司職能混為一談,誤以為保證保險既然由保險公司開辦,又冠以保險之名,應屬保險之一種無疑。實際上,鑒于保證保險的風險性,其應用范圍在英美等國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貸合同項下的借貸保證。關于保證保險在我國的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保險在我國屬于一種全新偽業務,主要應用于消費貸款業務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好景不長,因消費者惡意逃債嚴重,保險公司陷入眾多訴訟之中且追償難度極大,人保總公司不得不于去年將該業務叫停。保證保險為何在我國遭遇此尷尬?原因如下:
(一)對保證保險的性質認識不清
我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認識極為混亂,這可以從相關學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證,甚至有學者將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相混淆,進而出現“信用保證保險”一說。理論界認識誤區之源頭在于將保險職能與保險公司職能混為一談,誤以為保證保險既然由保險公司開辦,又冠以保險之名,應屬保險之一種無疑。殊不知保險體現的是一種風險分散職能,通過保險公司這一中介而實現,這是保險生命之所在。而保險公司既是一個保險組織,又是一個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保險組織,成為風險分散的中間機構;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其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如投資。所以保險公司除從事保險業務外,還可以從事其它非保險業務。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都是保險業務,勢必將保證保險視為保險并隨便加以應用,其結果是忽視了風險評估,從而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二)對保證保險的適用范圍認識不清
正是基于將保證保險定位于保險,保險業人士多認為該險種運用范圍極廣,幾乎可運用于一切合同保證保險之中。實際上,鑒于保證保險的風險性,其應用范圍在英美等國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貸合同項下的借貸保證。而我國實務界卻在貸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證保險,企圖利用保險的辦法一舉三得:保證銀行貸款之安全、擴大保險公司業務和刺激國民消費,結果卻事與愿違,保險公司成為最大受害者。事實上,西方許多國家的信貸保險并不采用保證保險的形式,而是采用由借款人購買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形式對信貸機構的利益予以保障。
(三)對借貸合同的認識誤區
借貸合同一個明顯的特征是合同雙方義務履行先后上的差距.這導致借貸合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極高,貸款方的風險也極大,因為存在債務人有能力而故意不還貸的可能。這種風險的主觀性使其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否則有違保險風險原則。銀行信貸屬于貨幣信用,從放貸到還貸,當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為經營風險,不論以信用保險還是借款擔保的方式.保險人都是不愿承擔這種風險的。有的國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險公司從事金融擔保活動。再加之我國保險公司的盲目發展,管理松弛;資信調查與后續監管不到位;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監督和懲罰機制;相關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險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證保險被叫停也是應有之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