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導讀:
國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包括協商、調節、仲裁或訴訟等。那么施工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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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包括協商、調節、仲裁或訴訟等。
協商解決爭議是最常見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應該首選的最基本的方式。
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的優點:
提出調解,能較好地表達雙方對協商談判結果的不滿意和爭取解決爭議的決心;
由于調解人的介入,增加了解決爭議的公正性,雙方都會顧及聲譽和影響,容易接受調解人的勸說和意見;
程序簡單,靈活性較大,調解不成,不影響采取其他解決途徑;
節約時間、精力和費用;
雙方關系仍比較友好,不傷感情。
(一)仲裁的地點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仲裁地點,通常有以下三種選擇。
1、在工程所在國仲裁,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2、在被訴訟方所在國仲裁。3、在合同約定的第三國仲裁。
(二)仲裁的特點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2、保密性。3、專業化。
(三)DAB的任命
1、常任爭端裁決委員會,在施工前任命一個委員會,通常在施工過程中定期視察現場。
2、特聘爭端裁決委員會,由只發生爭端時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員組成,他們的任期通常在DAB對該爭端發出其最終決定時期滿。
3、由工程師兼任,其前提是,工程師是具有必要經驗和資源的獨立專業咨詢工程師。
(四)DAB的報酬
業主和承包商應該按照支付條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五)DAB的優點:
1、可以在項目地就介入項目,了解項目管理情況及其存在的問題。
2、委員公正性、中立性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可以保證他們的決定不帶有任何主觀傾向或偏見。
3、周期短,可以及時解決爭議。
4、費用較低。
5、是發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選擇的,其裁決意見容易為他們所接受。
6、DAB提出裁決不是強制性的,不具有終局性,合同雙方或一方對裁決不滿意,仍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