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幾種

導讀:
3、聯合承包《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聯合承包《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幾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承包范圍
工程名稱:依山星苑7#樓平基工程
工程地點:市檢察院后面
工程內容:(承包范圍):該工程的場地平基土石方工程的開挖及破碎(由于地理條件特殊,土石方工程在施工當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施工,只能采取機械破碎或人工處理的辦法);保證該工程以后能達到施工條件,以及達到建設單位的要求條件。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日歷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達到發包方及建設單位的要求條件。
四、合同價款
合同價:土石方綜合價每立方為300元,大寫:叁佰元,全石頭每立方叁百叁拾元。
五、工程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承包方進場工程進度達到一半時由甲方支付工程進度款的80%作為材料費,工程余款甲方必須在工程竣工后15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其他約定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內容:
1、承包人在施工途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單價:
2、承包人在施工途中不能中途退場,如果自動不干,要求自動退場,發包人不予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并且在承包人不愿意施工后一天內必須全部清場,搬出所有自己所有的施工機械及施工工具、用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方自行負責,如果不搬出施工場地,產生如工期延誤、建設單位的罰款等后果一切由承包方全部負責。
七、工程質量用及施工要求
1、承包人要嚴格遵照發包人要求及現行國家有關規范、規范及行業標準進行施工作業:杜絕一切違章作業。
2、施工期間的一切質量、安全責任均由承包方全權負責,發包方不能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刑事責任。
3、發包人應積極配合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誤,責任由發包人負責,承包方不再負責,并由發包方負責承包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5、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部分,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經承、發包雙方簽字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工完帳清自動換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九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