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筑企業聯合承包模式分析

導讀:
在建筑業中聯合承包也有不同的名稱,在歐美稱為JointVenture或Consortium;在日本稱作共同企業體;在我國臺灣地區稱作聯合承攬、聯合經營或短期結合。還要的將在施工工程上的聯合承包定義為由兩個以上的營造業者簽訂協議,組成聯營組織,采用內部分工或共同經營的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工程,由各成員間約定分擔損益,并就該工程對業主負共同及連帶責任。聯合承包的形式也因工程種類、規模以及其他經濟狀況的不同而改變。那么我國建筑企業聯合承包模式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筑業中聯合承包也有不同的名稱,在歐美稱為JointVenture或Consortium;在日本稱作共同企業體;在我國臺灣地區稱作聯合承攬、聯合經營或短期結合。還要的將在施工工程上的聯合承包定義為由兩個以上的營造業者簽訂協議,組成聯營組織,采用內部分工或共同經營的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工程,由各成員間約定分擔損益,并就該工程對業主負共同及連帶責任。聯合承包的形式也因工程種類、規模以及其他經濟狀況的不同而改變。關于我國建筑企業聯合承包模式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聯合承包的名稱由英語JointVenture翻譯而來,其起源于制造業。在制造業中所提的JointVenture多以成立子公司為主,因此在制造業中習慣上稱作合資事業或合伙事業。在建筑業中聯合承包也有不同的名稱,在歐美稱為JointVenture或Consortium;在日本稱作共同企業體;在我國臺灣地區稱作聯合承攬、聯合經營或短期結合。
一些學者和工程管理領域的實踐者對聯合承包也用不同的定義。有的將聯合承包定義為兩個或更多公司間的商業協議,為的是使工作更和諧,并且經過適當的資源組成一個新組織體,相互合同達成一個共同的目標。也有的將建筑業的聯合承包定義為在有限的時間內,結合參與者的技術及資源,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沒有相互關系的企業或機構為提供工程、咨詢、采購、施工以及施工管理服務而成立的商業聯盟。還要的將在施工工程上的聯合承包定義為由兩個以上的營造業者簽訂協議,組成聯營組織,采用內部分工或共同經營的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工程,由各成員間約定分擔損益,并就該工程對業主負共同及連帶責任。臺灣一些研究者將聯合承包定義為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施工單位共同承攬某一工程,臨時結合成一工程團對直到工程完成,各成員依出資比例改選義務,分擔損益,并就該工程對業主負共同及連帶責任,在此工程項目外,各成員仍保有獨立性及自主權。
在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承包”《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2條第1款、《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38條第1款作了相同的規定。這些就闡明工程聯合承包的定義應為兩個以上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承擔工程項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以一個承包單位的身份承攬工程項目行為。在具體項目操作過程中,如果工程建設聯合體中標,聯合投標就轉化成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為配合企業活動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聯合承包的形式也因工程種類、規模以及其他經濟狀況的不同而改變。事實上聯合承包的每種形式都是在各成員間所同意的聯合承包協議的基礎上形成的。
2.1以聯合承包的實體是否屬同一國家來劃分
以聯合的實體是否屬同一國家來劃分可分為國內聯合和國際聯合。
2.1.1國內聯合
國內聯合是聯合承包主體來自同一國家的公司。我國國內聯營體形式大多屬于這一類聯合。例如在三峽工程建設中中標的三七八聯營總公司、青云公司等。在黃河小浪底工程中施工的OTFF聯營體就是中國水利水電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十四工程局聯合;中標東盟最大的橋梁項目——印尼馬杜拉大橋項目的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就是由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整合聯營。
2.1.2國際聯合
國際聯合是聯合承包主體來自于幾個不同國家的公司或是外國公司與工程項目所在國的當地公司進行聯合。如在黃河小浪底工程中中標的以德國旭普林公司為責任方的中德意聯營體CGIC就是國際聯合形式。中國石油工程建設(集團)公司中標的合同金額近3.6億美元的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線項目(簡稱WOPP項目),在實施時就與當地泰克諾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組建“工程聯合體”,共同參與項目投標和項目執行。中標12.7億美元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爾高速鐵路二期工程項目的聯合體是由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及土耳其當地公司組成的,這些聯合都屬于國際聯合的形式。
2.2以聯合承包實體的關系來劃分
從聯合經營體的組織結構、內部經濟關系看,有緊密型、半緊密型和松散型。
2.2.1緊密型
緊密型聯合是指聯合成員共同投資、共享利益、共同承擔風險、共同經營管理。“緊密型”聯合體是一種法人型,它在對外民事活動時依據法律以其所有或者授權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是一種有限責任主體。
2.2.2半緊密型
半緊密型聯合是依據聯合體各方主體國籍的不同和所依據調整法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境內工程國際招投標項目聯合承包體,一種是國內工程聯合承包體。
2.2.3松散型
松散型聯合僅以聯合體合同為紐帶,旨在實現各自經濟目的。根據《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工程聯合承包體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項聯合體的法定責任。而“松散型”聯合體各方企業是依據協議承擔責任,不是法定責任,不能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2.3以聯合體的專業來分
根據聯合體成員從事的專業情況是否相同,可將聯合承包分為同業聯合承包和異業聯合承包。
2.3.1同業聯合承包
在同業聯合承包方式里,聯合承包的合作成員者是同樣類型的施工企業,例如國外施工企業與國內施工企業的聯合承包、國內施工企業之間的聯合承包。
2.3.2異業聯合承包
參加承包的廠商是來自不同行業的,這種聯合承包屬于水平聯盟(HorizontalAlliance)方式,將以往項目包含的建筑、機電、空調等需要分項發包或由總承包商單獨承包后分給專業承包商的形式,轉變成不同行業間的承包商聯合承包,減少業主的施工界面事務協調工作,而聯合承包成員間自行協調施工界面,共同對項目負責,也同時將原來分包商的地位提升成合同當事人。
此外,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聯合承包也是一種異業聯合承包,企業與金融機構聯合承包,是項目與資本運作的相結合。在工程承包市場的激烈競爭,現匯承包項目相對減少,工程預付款比例偏低,有的甚至取消了工程預付款,而帶資承包項目和BOT、BOOT項目的增多,對承包企業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要求提高。銀企合作,銀行直接參與工程承包,使銀行在市場開發、項目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緊密結合,達到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目的。銀行可與實體企業、窗口公司、設計單位組成二位一體或三位一體的聯合作共同開拓工程建設市場。
2.4以聯合承包經營方式來分
組建新公司(Incorporation)和聯合經營(Consortium)
2.4.1組建新公司
由各成員出資共同組建定家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公司來承包某一特定的項目,項目所需任何資源者由這一新公司來承擔,而且新公司與各出資承包商母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上關系,母公司彼此獨立動作也不受所成立的新公司影響。這種組成的方式通常在特定的項目完成后就解散。
2.4.2聯合經營
2.4.2.1共同具名合
作成員在合同上共同具名并對業主負連帶責任,所有的成員和業主有直接合同關系,成員間者是同等地位,相當于成員全體共同經營的形成。再就是項目運作時,由于各自負責,業務執行上欠缺統一性易發生不協調事情。
2.4.2.2推派代表人(Sponsor)
所有參與聯合承包成員在合同上共同具名,委任組成成員中一家公司為代表,通常指出資比例最大的廠商為代表公司。代表公司是合同名義公司,但只是對外的代表性質,內部運作實際上是由各成員共同擔任經營。也有將整體經營權交代表公司,而其他的成員則按代表公司的要求,只限于提出資金或提供人員與機具,不直接參與工程執行,另一種則是由各成員組成經營委員會,負責內部運作,代表公司為合同名義人并指定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執行項目的形態。
對于那些工程規模巨大或技術復雜,以及承包市場競爭激烈,而由一家公司總承包有困難的項目,可以由幾家工程公司聯合起來承包,以發揮各公司的特長和優勢,降低報價,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贏得競爭能力。希望通過本文的論述能給從事聯合承包的工程實踐工作者和研究者取拋磚引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