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現場未報警 公安機關受理嗎?

導讀: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那么事故現場未報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關于事故現場未報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沒有在現場報警,事后報警,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下面由小編詳細介紹。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1)、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情況;
(4)、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什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6)、碰撞建筑、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