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達20年以上賬務如何處理

導讀:
公司可以轉讓債權債務,財務處理方式有很多種,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債權債務達20年以上賬務如何處理?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債權債務達20年以上賬務如何處理
常見的有以下五種處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約定的收款期限,原債權人急于取得貨幣資金,公司是為了幫其解決資金問題,理解為原債權人貼現收款權利,類似于應收票據貼現。所支付金額與未來收款金額的差額為貼現利息。
2、如果已經超過約定的收款期限,債務人暫時無力償付,公司是為了幫債務人解決不能償付到期債務問題,約定延期收款,則相當于未來收款權利的折現。企業按實際利率法確認應收的利息費用,計入損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為了從該項業務中營利,這種情況下,預計該筆應收賬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風險,換句話說所涉及150萬元預計不能全額收回。企業可以考慮以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入賬,將其公允價值與所支付對價100萬元之間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的公允價值是應收債權的最佳估計收款額的現值(比如130萬元)。
4、如果更多考慮謹慎性原則,企業也可以按所支付100萬元確認應收債權,并作備查記錄,實際收到金額大于100萬元以及所發生收款費用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還有,似可按150萬元登記應收賬款,同時將50萬元差額記為資產減值準備,后續處理同前。
5、將該項業務視為一項融資業務,以最佳估計收款額的現值作為公允價值確認應收債權,將其公允價值與實際付款額(100萬元)之間的差額記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分期確認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實際收款額超過最佳估計收款額的部分,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