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誰通知債務人

導讀: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具體形式我國現有法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從立法本意上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一般的通知方式主要有:1、口頭通知;2、債務人本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簽字確認;3、向債務人出具書面的轉讓通知書;4、在無法聯系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可登報公告。那么債權轉讓誰通知債務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具體形式我國現有法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從立法本意上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一般的通知方式主要有:1、口頭通知;2、債務人本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簽字確認;3、向債務人出具書面的轉讓通知書;4、在無法聯系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可登報公告。關于債權轉讓誰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債權轉讓時承擔通知義務的人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出讓人、受讓人均可為通知人,但在實務中,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后,為確認受讓的真實性,債務人還要付出審查轉讓真實性的額外勞動,為克服當事人未獲債權轉讓向債務人為虛假、欺詐的轉讓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債務人清償于無效,保護債務人利益,實務中讓債權出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更為妥當。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具體形式我國現有法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從立法本意上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
1、口頭通知;
2、債務人本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簽字確認;
3、向債務人出具書面的轉讓通知書;
4、在無法聯系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可登報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