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

導讀:
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后再簽調解協議。那么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后再簽調解協議。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的發生,大部分都是因為車主過失的心理狀態導致的意外發生,這是許多人都不想看到的事實,可是,一旦真的發生了,大家還是喜歡私下調解。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2、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交通訴前調解結束后,會產生兩個后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于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于后者,則會出現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么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可以采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
1、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系,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并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2、賠償款落實后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一旦協議書內容無法實現,受害人只得通過訴至法院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樣就違背了受害人選擇調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后再簽調解協議。
3、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后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有的賠償義務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害人若將自己全部資料交給賠償義務人,一些賠償義務人很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卷款逃走,此時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動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須謹慎保管好自己資料原件。
4、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并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內容,由此可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如其它疑問,歡迎向發布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