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原則

導讀:
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具備必要的手續和方法。當事人自愿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志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活動。那么交通事故調解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具備必要的手續和方法。當事人自愿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志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活動。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堅持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的方式進行,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過程以及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具備必要的手續和方法。
二、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過程中平等對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合理行使權利。
三、自愿原則
自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通過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共同協商達成共識而解決糾紛的,如果沒有自愿,就談不上調解。當事人自愿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志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活動。當事人自愿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平等的前提,使當事人地位平等的體現。沒有自愿,就沒有平等,也談不上公平合理地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自愿原則的含義是:調解手段的運用與否以及調解的協議內容必須尊重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自愿,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過高地、無原則要求賠償,也不意味著應當賠償的可以自愿不賠償。堅持自愿原則,要求不得壓制、勉強對方,否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沒有意義的。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盡早地依法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只要當事人各方一致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及時通知、及時組織損害賠償調解,達到急當事人之所急、想當事人之所想;另一方面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早安排、組織調解,即在法律許可得時限和期限內盡早完成,不能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五、公開原則
通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采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應該公開進行。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了調解地點、時間以后,應該提前向社會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得法律依據、損害賠償范圍以及標準應該公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過程應該公開,調解意見應該公開,調解結果應該公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