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情形

導讀: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那么終止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關于終止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調解中,若有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以及在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應當終止交通事故調解。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調解終止的三種情形
1.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3.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調解書應載明的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