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分幾種1、公安機關的調解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那么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分幾種1、公安機關的調解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關于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分幾種
1、公安機關的調解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的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問題是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法院對案件性質如何確定。筆者認為在起訴前當事人達成的任何協議并無法律約束力其對另一方當事人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從民法學理論觀點講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是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就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糾紛調解而言雖然協議是中間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支持達成的但就其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的一致認可因而協議的形成并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對調解協議雖然行為人非依法律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而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訴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訴的法院應對調解協議加以審查。提出翻悔一方應提供證據除非其能夠證明調解協議非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顯示公平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而經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外法院應確認原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此時當事人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