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債權能否轉讓

導讀:
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這種原則是在市場經濟中債權轉讓商業化的作用下逐漸形成的。反對聲音之二源于對程序穩定的關注: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將面臨債權人變更、既往程序行為的承繼、新債權人提出新的利益主張等可測或不可測的問題,這可能阻礙程序進程。但這種假設在債權轉讓商業化視角下是完全不能成立的。3,現代法對于司法程序濫用的態度趨于緩和、寬容,只要當事人具有正當商業利益,都應予保護.因此,在正常的商業運作背景下,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應受到質疑。那么在司法程序中債權能否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這種原則是在市場經濟中債權轉讓商業化的作用下逐漸形成的。反對聲音之二源于對程序穩定的關注: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將面臨債權人變更、既往程序行為的承繼、新債權人提出新的利益主張等可測或不可測的問題,這可能阻礙程序進程。但這種假設在債權轉讓商業化視角下是完全不能成立的。3,現代法對于司法程序濫用的態度趨于緩和、寬容,只要當事人具有正當商業利益,都應予保護.因此,在正常的商業運作背景下,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應受到質疑。關于在司法程序中債權能否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這種原則是在市場經濟中債權轉讓商業化的作用下逐漸形成的。我國在這方面的起步比較晚,但是《合同法》仍然在規則上確認了債權的自由轉讓原則。我國法律目前沒有關于司法程序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的規定,因此一般意義上講,司法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對現有法律進行解釋得出的這種結論只具有法律上實然的效果,理論中還是存在應然意義上的爭論。
反對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的聲音之一源于法律父愛主義的立場:債權通常是因為存在爭議或不能得到積極履行才會進入司法程序,此時權利人可能被迫接受并不合理的對價而轉讓債權,或者由于對標的債權缺乏價格發現能力而導致談判處于劣勢,如果在轉讓過程中介入某種腐敗因素,權利人轉讓債權時將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反對聲音之二源于對程序穩定的關注: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將面臨債權人變更、既往程序行為的承繼、新債權人提出新的利益主張等可測或不可測的問題,這可能阻礙程序進程。反對聲音之三源于對程序濫用的擔心:受讓人可能出于某種不正當目的而受讓債權,據此啟動程序或繼續正在進行的程序,置當事人于不利之中。
應該講,以上反對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的觀點,從某個視角、某種程度上看有一定的依據,但經仔細分析,仍可發現其缺乏充分論證之處:
1.法律父愛主義有軟父愛主義和硬父愛主義之分,前者致力于“保護當事人不受‘不真實反映其意志的危險的選擇’的危害”,在民法上已有對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濟,不屬于標的債權能否轉讓應該涉及的問題;后者是指“管理人處于增加當事人利益或使其免于傷害的善意考慮,不顧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限制其自由的行為。”父愛主義的基本假設是權利人處于弱勢地位或不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其行使自由將有損自身利益。但這種假設在債權轉讓商業化視角下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即使在某些場合,如自然人“出售判決書”(即轉讓已決債權),債權人可能處于劣勢地位,但如果它不是法律調整對象中的常態且在立法技術上無法有效識別,法律的父愛就應到此為止]
2.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必然導致當事人變更等程序問題,但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上講,不能為了程序穩定而反對程序中的債權轉讓,因為程序穩定的價值位于實體權利行使自由的價值之下。至于因轉讓而導致的程序問題,是在確定可轉讓性后才要致力解決的問題。
3,現代法對于司法程序濫用(如幫訟行為)的態度趨于緩和、寬容,只要當事人具有正當商業利益,都應予保護.因此,在正常的商業運作背景下,司法程序中的債權轉讓不應受到質疑。
總之,在我國現行法律和債權轉讓商業化背景下,司法程序中債權的可轉讓性沒有太大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