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無證駕車撞人 交通賠償調解結案

導讀:
2011年9月7日上午,廣西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這是一起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撞傷他人的案件,經法官傾情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事故發生后,經融安縣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原告肖福明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曾凡星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那么少年無證駕車撞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9月7日上午,廣西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這是一起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撞傷他人的案件,經法官傾情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事故發生后,經融安縣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原告肖福明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曾凡星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關于少年無證駕車撞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9月7日上午,廣西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這是一起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撞傷他人的案件,經法官傾情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2010年11月18日04時40分,被告曾凡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后駕駛無號“嘉爵”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沿融安縣長安鎮長安大橋由東往西行駛,行至大橋中段,與前方同向行走在北側車行道內的行人肖福明發生碰撞,造成肖福明、曾凡星受傷及輕便二輪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融安縣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原告肖福明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曾凡星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融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1天,共開支醫療費15828.65元,被告曾凡星在原告住院期間支付原告醫療費4000元,但對原告造成的其他損失未予以賠償。為此,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醫療費用等各種費用合計29868元。
另查明:生于1994年03月13日的被告曾凡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曾凡星、曾慶歡、朱水英自愿一次性賠付原告肖福明醫藥費等共計20032元,扣除已經給付的4000元,余下的16320元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給付2000元;定于2011年10月31日前給付3000元;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定于2012年2月10日前給付6320元;原告肖福明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