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期限及具體起算時間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損害爭議時,不能無限期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為10日。該期限指的是期間,是法定的和不可變的期限,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該期限內結束調解。那么交通事故調解期限及具體起算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損害爭議時,不能無限期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為10日。該期限指的是期間,是法定的和不可變的期限,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該期限內結束調解。關于交通事故調解期限及具體起算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損害爭議時,不能無限期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為10日。該期限指的是期間,是法定的和不可變的期限,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該期限內結束調解。”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起算時間分以下4種情況進行計算: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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