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案例

導讀:
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案例原告順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起向中山市XX紡織實業公司銷售化工染料,1999年4月1日“XX實業公司”確認共欠原告“XX化工公司”貨款480542.10元。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1、以乙方免去甲方債務金額,大寫:貳拾肆萬元整為先決條件,甲方實際承擔乙方的債務金額為,大寫:貳拾肆萬零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零分。認為合同債務已轉移由被告“XX印染公司”承擔,并要求被告“XX印染公司”清還債務。二審法院依同樣理由維持原判。那么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案例原告順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起向中山市XX紡織實業公司銷售化工染料,1999年4月1日“XX實業公司”確認共欠原告“XX化工公司”貨款480542.10元。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1、以乙方免去甲方債務金額,大寫:貳拾肆萬元整為先決條件,甲方實際承擔乙方的債務金額為,大寫:貳拾肆萬零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零分。認為合同債務已轉移由被告“XX印染公司”承擔,并要求被告“XX印染公司”清還債務。二審法院依同樣理由維持原判。關于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案例
原告順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下簡稱“XX化工公司”)自1999年1月起向中山市XX紡織實業公司(下簡稱“XX實業公司”)銷售化工染料,1999年4月1日“XX實業公司”確認共欠原告“XX化工公司”貨款480542.10元。1999年9月11日,被告中山市XX紡織印染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XX印染公司”)將已打印好并蓋有公章的《債務轉移合同》交給原告“XX化工公司”,該合同全文如下:
債務轉移合同
甲方:(債務承接人)中山市xx紡織印染實業有限公司乙方:(債權人)順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XX紡織實業公司欠乙方染料,助劑款,大寫:肆拾捌萬零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零分,因該公司已于1999年4月轉制,現由甲方承接債務,甲乙雙方簽定此合同后乙方不再享有對XX紡織實業公司的債務權利。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以乙方免去甲方債務金額,大寫:貳拾肆萬元整為先決條件,甲方實際承擔乙方的債務金額為,大寫:貳拾肆萬零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零分。
2、甲方于年月日支付乙方金額計叁拾叁萬零仔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的承兌匯票一張作為清還債務,匯票余額部分由乙方供給甲方染化料之款頂平。
3、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中山市XX紡織印染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順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
簽名:簽名:
蓋章:(已蓋章)蓋章: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2000年9月12日,“XX實業公司”向原告“XX化工公司”出具《債務轉移通知書》,告知原告“XX化工公司”因轉制原欠其480542.1元款項由被告“XX印染公司”償還。原告對被告“XX印染公司”及“XX實業公司”的合同及通知未作任何的書面或口頭答復,也沒有在合同上蓋章,2000年10月份“XX化工公司”向順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合同債務已轉移由被告“XX印染公司”承擔,并要求被告“XX印染公司”清還債務。
另“XX實業公司”之轉制方案是將其廠房及機器設備租給被告“XX印染公司”使用,“XX實業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現在仍然存在。雙方也未達成債務轉移的書面協議,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XX印染公司向原告提交的《債務轉移合同》明確提出,XX實業公司欠原告的貨款,因XX實業公司轉制,由被告承接債務,對此,XX實業公司亦發函通知原告將其所欠債務,轉由被告承擔。原告在收到被告及XX實業公司的有關債務轉移的合同及通知后,雖未即時作出答復,但XX實業公司及被告均沒有對原告提出取消債務轉移的關系。原告亦沒有表示反對,在庭審中,原告明確同意XX實業公司所欠貨款轉由被告承擔清償,故原告與XX實業公司、被告之間的債務轉移關系成立。對XX實業公司所欠貨款及被告欠原告貨款,被告應負清償責任。由被告是提交給原告的《債務轉移公司》格式上看,應分為兩部份內容,第一部份是被告同意承受XX實業公司的債務;第二部份是準備與原告協商減除部份債務及以后怎樣再發展業務的方法。該《債務轉移合同》的債務轉移部份不屬于有條件的接受,故被告提出對債務轉移是有條件承受無理,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第103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山市XX紡織印染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效力后3日內,向原靠順德市XX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22953.9元。”
二審法院依同樣理由維持原判。
三、對祛院判決的評析
(一)法律適用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是屬于民法上的普通法,而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簡稱《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相對而言屬于特別法。在民法的適用上,以特別法優于普遍法為原則,即對該事項特別法有規定時,適當適用特別法而不應適用普通法,只有在無特別法規定時才適用普通法,普通法只是起補充特別法的作用。
本案屬合同義務轉移糾紛,屬合同法調整范圍,在《合同法》已有具體的規定情形下,應直接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我國一些法官動輒就適用《民法通則》,在特別法已有具體規定的情形下仍然適用《民法通則》是有違民法的適用原則的。
(二)法律推理不當
本案關鍵是債務轉移是否生效,由于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其對債務轉移生效要件理解有失偏頗,法律說理也不充分,法律規定合同債務轉移生效要件是什么,合同債務轉移方式有哪幾種,本案屬哪種方式,本案有哪些事實已符合生效要件,判決中均未能對此作出嚴密的法律推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