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程序具體流程是什么 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意思

導讀:
我國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相應情況下需要承擔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就是父母或者的第一、第二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那么變更監護人程序具體流程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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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相應情況下需要承擔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當然在監護人不在世的情況下,法律根據相應規定改變監護人。本文重點了解的內容就是變更監護人程序具體流程是什么?如何進行監護人的改變成為當下很多人的疑問。
1、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通過以上問題的詳細敘述,我們可以非常清晰的確定變更監護人程序具體流程是什么?每個親人在法律的規定下,對于監護人一事,具有不同的承擔責任的順序,所以如果有人存在這方面的疑惑,可以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搜索閱讀。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意思?職責有哪些?
有很多父母在填表的時候,有這么這么一欄,監護人的職業。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意思?監護人的職責又有哪些呢?所以呢,大律的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以下關于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意思的內容,以及法定監護人的主要職責有哪些?供大家了解。
一、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意思?就是父母或者的第一、第二監護人的職業是什么。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承擔這種監護任務的人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公民擔任,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有關的組織擔任。
監護制度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并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無上述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來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l)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于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于監護職責范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并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參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第一,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為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里所說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第二,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精神損害。加害行為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喪葬費及一定數額的撫恤費用。
第三,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并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