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流程

導讀:
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流程 首先變更的前提是現任的監護人有被撤銷監護權的行為條件,例如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或者無監護能力等,其次需要法定監護人范圍內的人員提起訴訟請求,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么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流程 首先變更的前提是現任的監護人有被撤銷監護權的行為條件,例如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或者無監護能力等,其次需要法定監護人范圍內的人員提起訴訟請求,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流程
首先變更的前提是現任的監護人有被撤銷監護權的行為條件,例如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或者無監護能力等,其次需要法定監護人范圍內的人員提起訴訟請求,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