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內容 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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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離婚多久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那么離婚房產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離婚多久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關于離婚房產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住房公積金,很多人應該都有聽說過,這個是單位會為員工購買的五險一金的內容,五險就是我們社保中規定的五個保險,一金就是我們說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當然就是和房子有關的,并且這個公積金也必須是花費在房子上面才可以的。那么關于離婚房產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由于公積金貸款買房比普通銀行貸款買房更加便宜,所以無論是結婚前買房還是結婚后買房者,很多人都會選擇用公積金來貸款買房。說到公積金貸款買房,下面我們就來說一下離婚多久才能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以及離婚后如何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離婚多久才能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離婚多久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條件,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之月前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2、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利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3、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的擔保人能夠落實公積金貸款擔保;
4、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及其他共有產人均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債務,并且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離婚后如何用公積金貸款買房?1、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需要到銀行提出書面的申請,也就是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且提供相應資料。資料如下:
(1)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和配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證明;
(2)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和配偶的身份證明,即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的居留證件以及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
(3)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的家庭經濟收入穩定的證明和其它的對還款能力有影響力的債權債務證明;
(4)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購買房屋的合同、協議等有效的證明文件;
(5)公積金管理核心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2、銀行審查材料齊全的借款申請并及時將結果報送至公積金管理核心。
3、公積金管理核心審批貸款并及時通知銀行審批結果。
4、銀行按照公積金管理核心的審批結果通知離婚后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其它相關合同或協議,并把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到公積金管理核心復查,公積金管理核心核準后劃撥委托貸款基金,然后由受托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并足額發放貸款。
5、用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的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在抵押合同或協議上簽字;用有價證券抵押的,借款人需要把有價證券交到管理部收押保管。
離婚房產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內容是怎么樣的這個問題,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總而言之,我們買房的時候,因為單位的職工有住房公積金,所以在買房的時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比普通的要便宜一些,所以很多人都會選擇用這種方式購買。并且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了。
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的并且房產登記在貸款人名下的,婚后共同承擔還貸行為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在規定中起到了減少矛盾的作用,畢竟很多離婚官司中因為房產鬧得不可開交的不在少數。
貸款買房分為好幾種:一種是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的;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并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并且聲明屬于共同財產的,且婚后共同承擔房貸的。
下面來詳細說明這三種情況的區別:第一種,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的并且房產登記在貸款人名下的,婚后共同承擔還貸行為的。房產雖然在婚姻關系期內有共同還貸的行為,但是依舊不影響一開始的主要貸款人是誰。也就是房產僅屬于婚前購買者,對于婚姻內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房產歸屬房應在離婚時補償共同償還貸款時期的費用,并且房屋在增值的情況下也要適當補償增值的收益。
第二種,父母出首付買房并且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產權房,也僅屬于出資父母子女一人名下,雖然也是小兩口婚后共同償還貸款,但是與第一條一樣,房產歸屬人應在離婚時補償女方在婚姻關系期內的還貸金額以及房產增值收益。
最后一種,婚前共同貸款并且以共同財產之名買房。這就是婚姻共同財產,在采取分割時應當公平公正,協商分配如何處理。協商不下去有爭議的情況下在法院訴訟審理時,根據男女平等的情況下一人一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