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幾種

導讀:
而對于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一般是不能進行分割的。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那么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對于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一般是不能進行分割的。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是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對的,通常情況下我們說的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就是這里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一般是不能進行分割的。那么你知道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嗎?大律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一、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婚前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四)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二、例舉闡述婚前個人財產的內容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綜上可知,在上述五種情況下的財產是被認定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而這部分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保險起見還是咨詢一下大律的專業律師,他們會詳細幫你解答。
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幾種?
我們常說的家庭財產是包括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夫妻離婚離婚時,家庭生活財產該怎么分割呢?離婚家庭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接下來就讓大律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家庭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幾種(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照顧無過錯方。2001年修正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4)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二、家庭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