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為指定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要怎么寫

導讀: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哪些人可以作為指定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哪些人可以作為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等限制性行為能力人的一類人,一般我們知道我們的父母是我們的監護人,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人也是可以成為我們的監護人的,比如我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還有我們的兄弟姐妹等等。那么關于還有哪些人可以作為指定監護人呢?
一、哪些人可以做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有哪些權利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縱觀各國立法,關于監護人是否因監護行為取得報酬大概有三種類型:一為無償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監護是無償的社會義務,監護人無法從中獲取報酬,如前蘇聯和我國;二為有償原則,即認為監護是一項有代價的職責,履行了職責就應該獲得報酬,如美國和瑞士。三為補償原則,法律規定監護是無償的,但鑒于監護人付出監護勞動的艱辛及被監護人的財產狀況而由監護權力機關決定給予監護人適當的報酬。如德國、法國和日本。
由此可見,像我國實行絕對無償原則的國家畢竟是少數的。監護人為履行監護制則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再由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監護人顯然違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對經濟困難的監護人而言更是如此。長期以往將嚴重打擊監護人的積極性。我國1996年發生的聞名全國的“周璇遺產糾紛案”,其判決結果對監護人黃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來立法中,我們應借鑒其它國家和地區民法的規定,賦予監護人獲得報酬請求權,考慮實際情況給予監護人津貼或者法院認為適當的報酬,使監護人在精神、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補償或滿足,從而充分調動其履行職責的積極性。這樣既兼顧了監護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給國家帶來沉重的負擔,使監護制度規定更具人性化。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監護人由于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于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于繁忙等等。鑒于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周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于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盡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說完監護人的權利,當然監護人的義務也不容忽視。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于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哪些人可以作為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分為我們正常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有成年的但是精神又出現問題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就是他們的父母,如果父母去世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監護人順序規定監護人。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要怎么寫?
首先寫明雙方的姓名和個人的信息。然后寫明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接著寫明訴訟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接著寫明事實與理由最后寫明起訴人的姓名。下面是格式。
一、申請書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1、撤銷指定×××為×××的監護人;
2、指定×××為×××的監護人。
事實和理由:
……(寫明變更監護人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變更監護人程序首先: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向法院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申請人要向法院遞交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民事起訴狀,提交證明原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不再具備監護人資格,以及申請人如果作為監護人更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