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

導讀:
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那么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關于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訂立書面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二、提前還款要說清
在借款合同中,人們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為,實際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以及利息的計算問題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就說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因此,民間借貸對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體多少等問題都必須清楚地寫在協議中。
三、利息與本金要分開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后的數額。
為了解決借款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訂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條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仍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注意催要,及時起訴!
有句俗話叫“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仍然存在著不講信用的人,他們有的到期不還,有的借整還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于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