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能不能提行政訴訟

導讀:
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那么事故認定書能不能提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關于事故認定書能不能提行政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如果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就是會有事故認定書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提交行政訴訟的申請,這個就是很多的人不清楚的了,可以好好的去了解清楚的,所以事故認定書能不能提行政訴訟?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屬于鑒定結論,屬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能對其提起行政訴訟。這種證據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既然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那么法院無權也必要變更或者撤銷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決定取舍,以此來判決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行政救濟途徑:《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62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督察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6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二)司法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對認定書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來決定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事故認定書能不能提行政訴訟的相關介紹,事故認定書是不能去提起行政訴訟的,對于這些其實是可以好好的去了解清楚的,這樣才能去更好的去處理相應的問題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