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中的擔保風險及其防范

導讀:
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范《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三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而,保證人無論是否知曉債權人與債務人借新還舊,均應承擔對后一份貸款的保證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一筆呆帳。那么借新還舊中的擔保風險及其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范《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三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而,保證人無論是否知曉債權人與債務人借新還舊,均應承擔對后一份貸款的保證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一筆呆帳。關于借新還舊中的擔保風險及其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范
《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三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對借新還舊的保證責任可以區別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在舊貸與新貸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從而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是針對新貸款的,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產生對保證人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而不是借新還舊,如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要承擔對舊貸和新貸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改變貸款用途借新還舊的,即使保證人不知道貸款用途是借新還舊,由于新貸款合同沒有加重保證人的負擔,不構成對保證人的利益的損害,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證人無論是否知曉債權人與債務人借新還舊,均應承擔對后一份貸款的保證責任。從公平的角度看,對保證人也不會有什么不公平的結果。
2、在舊貸沒有擔?;蚺f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新貸的保證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借新還舊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征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一筆呆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還讓保證人保證,明顯對保證人不公,讓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承擔保證責任,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3、新貸的保證人知道該筆貸款的用途是用于償還舊貸款的,如貸款合同中貸款用途一欄明確寫明是“借新還舊”,或者有證據證明保證人提供保證時已經知曉該筆貸款的真實用途。由于不存在對保證人的欺詐,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在訴訟或仲裁中,保證人主張不知道主合同雙方借新還舊的,應當舉證。保證人的舉證就是舉主合同這個書證,因為主合同沒有寫明借新還舊,因而應認定為保證人不知借新還舊。如果商業銀行或借款人主張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情況并提供保證的,應當由商業銀行或借款人舉證,如不能舉證應認定保證人不知主合同借新還舊的事實。
4、商業銀行不直接貸款給原借款人,而是通過貸款給第三人,第三人又將款項周轉給原借款人用以清償貸款。這種情況不能因為款項周轉給原借款人用以清償貸款,就推斷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該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適用的是新舊貸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同一的情況;貸款人監督借款人貸款使用是權利而不是義務或職責,不能讓貸款人為貸款資金流向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然,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商業銀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來,欺騙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存在貸款資金始終在商業銀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沒有真實地得到資金等情況。
在借新還舊的保證擔保中,保證人是否知道貸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是關鍵,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貸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還舊,保證人已簽字的應承擔保證責任。相反如果只是口頭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明款項的真實用途,而寫作其他,例如流轉資金等,則新的保證人將可能不承擔擔保責任。商業銀行在借新還舊時,應該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應該告知保證人真實情況,在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條款中注明是借新還舊或者流動資金貸款,不應該虛構貸款用途,防止欺詐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