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認定書怎么寫

導讀:
面對情況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很多當事人都不知道該怎么處理,只好由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來劃分各方責任。(一)首部1、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二)認定內容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那么道路事故認定書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面對情況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很多當事人都不知道該怎么處理,只好由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來劃分各方責任。(一)首部1、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二)認定內容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關于道路事故認定書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面對情況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很多當事人都不知道該怎么處理,只好由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來劃分各方責任。那么道路事故認定書怎么寫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xx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xx市xx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后,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于xx年x月x日x時x分發生在xx(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么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后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于xxxx年x月x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xx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后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六)模糊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3、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4、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5、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