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的問題

導讀:
債權訴訟時效的問題問:2003年6月23日陳某向我借款20萬元,借期1年,王某還為陳某做了擔保,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我。直至2007年2月,我才想起來向陳某主張債權,但債權已過訴訟時效,陳某拒絕還款給我。《物權法》嚴格遵守了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的權利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全一致,即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時未主張抵押權,而此后再主張抵押權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那么債權訴訟時效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訴訟時效的問題問:2003年6月23日陳某向我借款20萬元,借期1年,王某還為陳某做了擔保,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我。直至2007年2月,我才想起來向陳某主張債權,但債權已過訴訟時效,陳某拒絕還款給我。《物權法》嚴格遵守了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的權利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全一致,即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時未主張抵押權,而此后再主張抵押權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關于債權訴訟時效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訴訟時效的問題
問:2003年6月23日陳某向我借款20萬元,借期1年,王某還為陳某做了擔保,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我。2004年6月23日陳某的借款期限屆滿,但陳某無力歸還,而我也未主張債權。直至2007年2月,我才想起來向陳某主張債權,但債權已過訴訟時效,陳某拒絕還款給我。我主張對王某房屋的抵押權,又遭王某拒絕。我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實現其抵押權。我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解答:《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支持。《物權法》嚴格遵守了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的權利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全一致,即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時未主張抵押權,而此后再主張抵押權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本案中,你作為抵押權人應在2006年6月23日前主張對王某的抵押權。但你一直到2007年2月才主張行使抵押權,故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