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人收到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拍賣債務人財產是案件進入執行階段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債權人購買拍賣財產,是債務人財產的一種變現形式,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那么,拍賣人收到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拍賣人收到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拍賣所得的債權是適用債權債務轉讓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拍賣所得的債權債務可以轉讓。
《民法典》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551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法院拍賣后債權債務解除嗎
可以。在拍賣以前都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