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多少

導讀:
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債轉股后,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隨之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也趨于健康,便于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推動企業盡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那么債轉股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債轉股后,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隨之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也趨于健康,便于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推動企業盡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關于債轉股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費稅。
2、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于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并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1、集中解決在經濟發展中起舉足輕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國家重點企業;
2、支持近十余年來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減輕債務包袱,促使其盡早達產達效,產業升級;
3、圍繞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三年改革與脫困兩大目標,促使虧損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扭虧和轉制。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債轉股后,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隨之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也趨于健康,便于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推動企業盡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
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轉股兼顧了財政、銀行、企業三方面的利益。國家銀行債權變股權,沒有簡單勾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系改變成不需還本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還債負擔,銀行也獲得了管理權。這是一種現實代價最小的債務重組方案,社會震動小,所以,可以在較大規模上運用,有利于在較短時間內收到解脫國家銀行和國有企業債務癥結的成效。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于出資
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因此,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并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股本作為企業的資本金,股權人沒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只在企業盈利時有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本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而且增強了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正是利用了這種區別,將債權轉成股權,減少企業貸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資本金,最終達到使企業扭虧的目的。
2、有違公司法關于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
公司法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學者普遍認為,這是有關公司權力分配的普通規則,“原則上應該是強制性的”,就是說,“擁有股權即擁有相應的公司治理權,大股權大治理,小股權小治理”,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據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股權后,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持股或控股,并且可以通過選擇管理者,派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等方式參與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亦可作為股東在股東會上直接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策劃公司的經營戰略,凡此種種均是其所擁有的股權的當然含義。然而,根據國家關于“債轉股”工作的《意見》卻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代表人(董事、監事)僅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這無疑是對股東權的扭曲,也是對公司內部治理權的異化構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