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認定書有誤要怎么辦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那么交通責任認定書有誤要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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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那么交通責任認定書有誤要怎么辦,以下由編輯為您介紹。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一種證據,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可以提請復核。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
1、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3、通過信訪程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