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瀆職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導讀:
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在法律認識誤區中,最為典型的。在工作當中如果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很可能使企業遭受重大的損失,這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極大的破壞。那么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的話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呢?
一、國有企業瀆職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造成企業破產或有嚴重損失,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