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此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材料認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此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材料認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到達現場進行勘測等作出的,這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怎樣?有哪些作用?詳情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的類型角度劃分,因其是公安機關制作,故應屬于公文書證的一種,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二、法院可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劃分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比例
根據上面所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僅為一種證據,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須應由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其加以審查判定,而不是不加審查而一概加以采納。此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可得到充分肯定。
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材料認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此證據的理由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有異議的,如果能提供出相關的證據或者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劃分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