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及期限

導讀:
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及期限在我國學說上,一般認為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債權,因此其行使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之全部債權為其限度。但《合同法》未采納此一見解,而是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規定,可以反映出《合同法》似采撤銷效果的相對效果說,意在盡可能小地影響交易的安全。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那么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及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及期限在我國學說上,一般認為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債權,因此其行使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之全部債權為其限度。但《合同法》未采納此一見解,而是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規定,可以反映出《合同法》似采撤銷效果的相對效果說,意在盡可能小地影響交易的安全。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關于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及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及期限
在我國學說上,一般認為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債權,因此其行使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之全部債權為其限度。(51)但《合同法》未采納此一見解,而是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74條第2款前段)。由此規定,可以反映出《合同法》似采撤銷效果的相對效果說,意在盡可能小地影響交易的安全。不過,在詐害行為的標的物為一棟房屋之類不可分物場合,僅限于債權額主張撤銷并要求返還,已不可能,解釋上宜認為可就不可分物整體主張撤銷。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75條)。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許債權人長時間擁有撤銷權,必然會影響交易安全,另外,經過較長時間,善意惡意等的證明會變得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