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一起貨款糾紛案看訴訟時效的確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審理中,被告以雙方對帳已四年多,泰安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泰安公司向陳某主張權利時起算。那么通過一起貨款糾紛案看訴訟時效的確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中,被告以雙方對帳已四年多,泰安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泰安公司向陳某主張權利時起算。關于通過一起貨款糾紛案看訴訟時效的確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一起貨款糾紛案看訴訟時效的確定
案情:2000年9月至12月,原告啟東泰安建材公司與被告陳某發生口頭買賣水泥業務,同年12月1日,陳某向泰安公司出具對帳單,內容為“經雙方對帳,至2000年12月1日,結欠泰安公司23.5萬元”2001年9月,陳某給付19.5萬元,2002年2月,陳某給付2萬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啟東泰安建材公司起訴至啟東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尚欠水泥貨款2萬元。審理中,被告以雙方對帳已四年多,泰安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本案中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出現了二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本案中,泰安公司與陳某在2002年12月1日形成對帳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監他字第10號《關于佳木斯市大成經貿公司與同江市臨江糧庫拖欠貨款糾紛一案的復函》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自雙方對帳時起計算。2001年9月和2002年2月泰安公司兩次收到水泥款,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其后至2006年9月29日泰安公司起訴已有四年多時間,原告未舉證證明時效再行中斷、中止的事實,故其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陳某抗辯理由成立,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其理由是,本案中,泰安公司與陳某雙方買賣水泥并無書面合同,在對帳單形成前并無付款期限的約定,對帳單中也未載明付款期限。據此可以認定,雙方達成的口頭買賣合同并未確定履行期限。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根據民法通則88條、合同法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的〔2006〕民二他字第35號《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內容,對合同履行期間未作約定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泰安公司向陳某主張權利時起算。
對于陳某兩次還款行為,其性質是陳某在泰安公司未主張債權情況下的主動履行,還是泰安公司主張債權情況下的履行,涉及到泰安公司向陳某主張權利的時間認定問題。根據民事訴訟證明責任承擔學說中的消極事實說,主張否定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主張積極事實的人應當舉證。陳某認為兩次還款都是在泰安公司催要情況下所為,而泰安公司認為兩次都是陳某主動還款。對泰安公司是否有催要欠款的事實,應由主張該事實的陳某承擔舉證責任,不能有主張未實施該行為的泰安公司承擔舉證責任。現陳某不能舉證泰安公司催要情況下才還款的證據,因此應認定兩次還款行為系陳某主動履行債務。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間或者約定不明,且根據合同內容無法確定履行期間,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前,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給予的寬限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F泰安公司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最終二審法院也認為原告泰安公司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支持了原告泰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